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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
2015-10-16 11:07  

(肇学院〔200289号,2012年修订)

 

为规范教学工作,加强教学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
一、教学事故的种类与级别

各级教学管理人员、任课教师、教辅人员、教学保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,因失误、失职以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,影响教学工作者,均视为教学事故。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,分为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、考试与成绩管理、教学管理、教学保障四类;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3个级别:1级为重大教学事故,2级为较大教学事故,3级为一般教学事故。 

(一)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 

1.违背教学思想性、科学性和系统性原则,在课堂上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,或授课内容偏离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出现严重错误的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1级教学事故。 

2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1级教学事故: 

 未经教学单位同意,减少课程学时或内容达1/6 

 教师未办理手续,无故停课、缺课达2次。

3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2级教学事故: 

 教师无故停课、缺课1次;

 经批准停、调的课程,未按计划落实补课;

 无故拒不接受本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; 

 未经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负责人同意,擅自请人代课; 

 未按规定布置课程作业或整个学期未批改作业。 

4.备课不认真,上课无教案或教案陈旧过时,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2级教学事故。 

5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3级教学事故: 

 在规定时间内,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教学进度表; 

 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达5分钟; 

 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,擅自变动上课时间; 

 已获准停调的课程,教学秘书未及时通知学生,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; 

 论文指导老师不负责任,导致学生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或者答辩不能顺利通过的; 

6.辱骂体罚学生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2级教学事故。 

7.在教学过程中,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、失职,造成公、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: 

 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学生受轻伤,视为3级教学事故; 

 财产损失10003000元或学生受重伤,视为2级教学事故; 

 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终身致残,视为1级教学事故。 

8.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21级教学事故。 

9.教研活动无故缺勤1/3以上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2级教学事故。 

10.实习带队(指导)教师对工作不负责任,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实习带队(指导)任务,根据所造成不良后果可认定为32级教学事故。

(二)考试与成绩管理类 

1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1级教学事故: 

 泄露考试内容; 

 监考人员协助学生作弊; 

 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,或提供虚假成绩材料; 

 监考人员没有认真清点,收卷不齐;

 遗失未登录成绩的试卷;

⑥ 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者。

2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2级教学事故: 

 监考人员缺席;

 试题未按规定审查,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,造成考试延误、中断或失效; 

 用于考试的试卷,与近2年已经使用过的试卷内容相同、基本相同;

 监考人员在考场无故使用手机; 

 在试卷送交印刷、交接、保管过程中,因工作失误泄密。

3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3级教学事故: 

 监考人员迟到;

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,导致考场纪律松懈,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、处理; 

 因工作失误造成考试现场试卷短缺,致使考试推迟进行;

 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、试卷、参考答案、评分标准;

 遗失已登录成绩的试卷;

 管理人员未能按考试要求布置考场或未按规定时间开门,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。

4.阅卷教师不按标准评分阅卷评分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2级教学事故。 

(三)教学管理类 

1.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,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,造成局部未能执行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21级教学事故。 

2.因教务、考务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,接报后15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者,视为3级教学事故。 

3.因教务或考务工作失误,致使教师未能按时上课或监考,视为3级教学事故。 

4.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,属故意者,视为1级教学事故;属过失者,视为2级教学事故。 

5.审查不认真,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2级教学事故。 

6.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尚未得到教材,视为3级教学事故。 

7.部门领导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,阻碍事故调查,或事故调查人员隐瞒事实,拖延不报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2级教学事故。

(四)教学保障类 

1.采购伪劣教学用品,影响教学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1级教学事故。 

2.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,中断上课、实验,或教室、实验室设施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,使教学无法进行,视为2级教学事故。 

3.未经管理部门同意,占用教学场所,影响教学,根据情况可认定为32级教学事故。 

4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3级教学事故: 

 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教室; 

 多媒体教室各项设备故障未能及时处理、维修;

 有扩音设备的大教室未按要求配备话筒,或扩音设备不能正常使用;

 教学楼各教室粉笔、黑板擦供应不及时,影响教学; 

 对教学场所及其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;

 因工作失误造成计划内教学用车不能保证,影响教学。

二、教学事故的认定

1.教学事故发生后,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、知情人应及时把事故情况报告给有关教学单位或教务处。教学单位或教务处查实后,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“肇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”(从教务处网页“表格下载”栏“教务用表”项下载),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长核定。 

21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,23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。 

3.教学事故一经核定,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,向事故责任人发出《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》,然后由学校发文,通报处理结果。 

4.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,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。 

三、教学事故的处理

教学事故一经认定,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: 

11级事故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。 

22级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 

33级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 

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直至全年岗位津贴,事故处理结果载入事故责任人档案。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,在接到《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》之日起10日内,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。

四、附则

1.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2.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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